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民事判決:
(一)案例事實 原告主張:「伊於民國103年5月23日與被告訂立買賣契約(下稱系爭 契約),購買被告所有坐落花蓮縣花蓮市○○街0巷0號之三層樓半房 屋(下稱系爭房屋)及座落基地,買賣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710萬元 ,已依約給付680萬元。惟系爭房屋有2 樓主臥室天花板多處石塊剝落 、鋼筋裸露嚴重鏽蝕、混凝土平均抗壓度不足及露台下方3 樓房間天花 板脫漆、水漬及裂縫等瑕疵(下稱系爭瑕疵),顯未依債之本旨提出 給付,伊已以存證信函解除契約,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付之價金 680萬元,如認不能解除契約,亦得請求減少價金等情。爰依民法 第354條第1項、第359條規定,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647萬1626 元本 息之判決」--白話一點的解釋就是原告向被告花710萬元買了一棟三層 樓半的房屋,但還沒付完尾款前,就發現2樓主臥室有各種瑕疵,所以 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。(俗稱的買到影響結構安全的海砂屋) (關鍵字:物之瑕疵擔保、解除契約、減少價金、影響結構安全屬重大瑕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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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
(一)案例事實: 「上訴人因裝潢工程而結識告訴人甲女(姓名詳卷)及甲女之夫乙男( 姓名詳卷),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上午10時22分許,致電邀約甲女 餐敘。2 人購餐至其住處房間用餐,期間上訴人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, 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而強吻、撫摸身體、胸部、陰部,繼以手指插入陰道 ,對甲女為強制性交等情」--白話一點的解釋就是被告跟有夫之婦的甲女 一同餐敘,而二人於被告的房間內用餐時發生本起事件。 (關鍵字:告訴人單一指述、有罪判決唯一依據、補強證據、越想越不對勁) |